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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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 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实施公开招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改变为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采购人应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变更采购方式的合法性。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熟悉相关领域的政府采购市场情况的专家。 第五条 采购人应于部门预算批复后,认真分析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实施时间,确保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要求。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 第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人按本办法规定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采购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提供专家论证报告,证明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以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提供市场调研及专家论证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证明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九条 以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下载的招标公告。 (二)评审专家出具的关于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报告。 (三)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关于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报告。 (四)投标文件接收记录表。 以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提供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证明该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以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提供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款所列范围。 以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证明该项目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应提供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下载的公告文件,证明已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市级信息化采购项目应提供由市信息办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函件。 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条件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人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对采购人或区(市)县财政局报送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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