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各网络终端向其提供评审专家的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在“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提供的被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选择性抽取适用于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将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第二章 评审专家抽取准备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前,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选择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并在抽取前一日与网络终端工作人员联系。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品目、人数、构成等,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前,应当按照评审专家有关回避的规定,确定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范围,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回避表)。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取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抽取前一日确定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得到网络终端工作人员的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取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内抽取;没有名册或者名册也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应当在《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候选人名单)内抽取。 候选人名单原则上应当按照大于等于1:2的比例提供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确有特殊困难达不到该比例的,应当书面请示财政部门同意,并说明理由。 候选人名单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龄、文化程度、职称或者专业水平、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应当符合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政府采购候选专家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日进行。有特殊情况的,书面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二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包括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在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四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申请表、回避表、招标文件等资料,由财政部门就拟申请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品目、人数、构成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或由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到场,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政府采购项目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采购人的,监督工作人员可以由采购数额最大的采购人委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政府采购信息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的; (二)代理机构未经财政部门认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四川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的; (三)拟申请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品目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者构成不合理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五)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未到场的; (六)有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七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条件;网络终端工作人员不得设置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抽取评审专家的障碍。 第十八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应现场通知评审专家,通知内容为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评审专家库将建立电子语音系统通知评审专家。 通知评审专家采取电子语音系统通知和电话口头通知两种方式。电子语音系统通知主要适用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电话口头通知主要适用于选择性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参加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招标采购活动中参加招标文件咨询、论证或者编制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抽取结束后,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应当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见附件四,以下简称记录表),并与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记录表内签字确认,装入特制专用信封密封、加盖骑缝章,现场交由采购人监督工作人员保管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开始。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可以根据评审专家的要求出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出席通知书》(见附件五)。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理由和借口拒绝已抽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评审专家。无法增补或者时间不允许,且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审改期进行。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评审前评审专家信息泄漏的; (二)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 (三)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过程中,对知悉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咨询、采购文件论证、供应商履约验收等需要使用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源的,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在能够保障正常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但应事先书面报请管理该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川财采【2006】22号)废止。 附件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 附件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回避表; 附件三: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 附件四: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 附件五: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出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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